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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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屏東縣枋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啟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怡先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