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慶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慶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鈺珍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