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卓雅閑 王如姝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畇妡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9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