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根旺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根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根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李根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後因上訴逾期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4號裁定駁回上訴,受刑人對該裁定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抗字第872號裁定駁回抗告,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因而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7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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