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418號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林明豐 債務人 蘇靖恒 債務人 陳月琴 債務人 蘇靖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