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債權人 蘇茂夫 債務人 胡孝平 債務人 許清福 債務人 蔡文通 債務人 張宗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孝平、許清福、蔡文通、張宗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六張之退票理由單及背面影本。
二、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三、債務人胡孝平、許清福、蔡文通、張宗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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