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172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黃家洋 債務人 黃子芹 即 黃巧年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旺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薪資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惟經本院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資料,債務人皆已自上開第三人公司退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