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蕭富升
被   告  蕭名鎔
訴訟代理人  蕭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本院審理107年度六小字第149號侵權行
為案件(下稱系爭案件)時,指謫「我妹妹 蕭詩璇 就是被告
訴人乙○○,告到得到憂鬱症的」,足以貶抑原告在社會上
對其之人格。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
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請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父親與妹妹也確實因105年開始之官司至今,經原告私下以
簡訊、私訊不斷發送給原告及其父親及妹妹,此舉已造成渠
等身心與生活承受壓力,並經身心科診斷罹患憂鬱症,且需
定期至身心科門診治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已就被害人因
他人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行為致生損害之情形設有明文規
定,惟上開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所稱「不法」,應就整體法秩
序之價值觀予以評價。又民法雖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
言論自由,惟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50
9號解釋創設性之合理查證義務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
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即阻卻違法規
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
,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
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又保護
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
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是上開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
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
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要
旨意旨參照)。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
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
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
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
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
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
、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而不
得僅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不快而為
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詞,而未對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
造成減損,縱主觀上造成他人之不快,亦不應使行為人負損
害賠償之責任。
㈡、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系爭案件中指謫:伊父親、胞妹罹
患憂鬱症係因遭原告提告所致云云,固提出系爭案件之言詞
辯論筆錄為證,被告對於其確實為上開內容之言論並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主張被告曾為前開言論等情為真實,然被告前
開言詞是否造成原告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而有受有名
譽權之侵害,尚需審酌本件事實發生之前因後果及整體脈絡
為斷。查本件被告抗辯其係陳述事實,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
部嘉義醫院診於106年3月1日、107年2月27日開立之斷
證明書2紙(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及原告分別傳給被告
及其胞妹之簡訊截圖(見本院卷第55至134頁)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閱上開自106年2月12日起之簡訊內容,可知兩造
間長期因遺產問題,造成兩造間幾成反目,且上開內容多帶
有輕蔑、威脅及冷嘲熱諷意涵之,如:「好好勸一勸你父親
,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了,該還給我父親的還一還就好了」
、「 黑志 最注重品種問題最討厭替別人養小孩,吃自己兄弟
的財產而去養別人的種真服了你們」、「替別人養小孩是什
麼感覺阿」、「等收刑事傳票吧」、「你妹得憂鬱症關08鳥
事」、「可以去採柚子、吃好料的,這樣也叫有憂鬱症嗎」
、「我才傳62封訊息給你而已」、「小男生不是你的(種)
,這也難怪啦」、「緊接著後面還有處理遺產訴訟的家事庭
會開,慢慢等著吧」、「甚麼人養甚麼鳥」、「替別人養小
孩是什麼感覺」、「你們五個人對付我爸一個。(欺負人)
是要付出代價的」、「上帝保佑」、「蕭詩璇~你是哪個演
員班畢業的」、「等報應吧」、「這次再有罪應該就要被關
了吧」、「10月16日及17日開完庭,08便把上次黑志及蕭詩
璇被判有罪的刑事判決書,將其張貼於老家門口以及里公布
欄上,為愛面子嗎(哪裡痛打哪裡喔…)」、「蕭詩璇是否
~驚驚怕怕呢」、「我準備好了嘍…要去張貼黑志及蕭詩璇
父女二人之刑事判決書嘍…你準備好了嗎…」、「牢獄等著
你」、「黑志吃兄弟之遺產,拿去養別人的小孩呢…真是好
棒棒呢…」、「為人父母歹心、還會害人、其子女也一定一
個樣」、「假掰的人」、「到時08看你嫁到哪裡、08一定帶
人去給你祝福的…」、「大孫甲○○的小孩要叫我爸阿公才
對,因為黑志 蕭志浩 吃兄弟我爸 蕭志堅 的財產去養自己兒子
甲○○老婆 劉俞吟 與他人所生的小孩」等語(見本院卷第59
至61頁、第69頁、第70至第73頁、第82頁、第88至89頁、第
91頁、第93頁、第97至98頁、第111頁),勘認原告因其父
未能取得遺產問題,而屢屢對簿公堂,藉此逼迫被告及其胞
妹將遺產返還予原告之父, 足徵 被告及其胞妹飽受原告騷擾
,並長期處於緊張、不安之環境中,是被告於系爭案件中表
示:「我們已經被告很多了,我的父親、妹妹都有憂鬱症了
」等語,係被告以其所處之環境、所受之心理恐懼而為之真
實陳述。復經被告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罹患持續性憂鬱症
,益證其指摘非全然無據。再原告前對被告提出妨礙名譽告
訴,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415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以
107年度上聲議字第1912號駁回原告再議確定,則原告在社
會上之客觀評價並未減損,亦難認被告對原告之名譽權造成
不法之侵害。原告就其主張未能舉出確切之證據以明,本院
自無從憑認其主張為真正。是依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舉證
據,尚難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權之行為。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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