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57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訴字第935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8,513元(計算式:363,400+376,86
2×8.3986=3,528,5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156元(35,947-11,791=24,156),合計應繳78,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