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蘇和妹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 律師 陳柏宏 律師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對於被告 羅志明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業經移送本院民事庭,現由本院110年度重簡字第2025號審理中,本件宜予合併審理)。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