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7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7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原告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78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468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鍾美馨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訴訟代理人丙○○調解委員鍾美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柒佰壹拾元,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已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7日給付參萬元。
(二)已於98年2月10日給付壹萬元。
(三)已於98年3月10日給付伍仟元。
(四)已於98年3月27日給付伍仟元。
(五)餘款壹拾參萬陸仟柒佰壹拾元,於98年4月9日起至99年6月20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彰化銀行;受款戶名: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共計分為14期,以每月20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壹萬元(除最後清償日給付陸仟柒佰壹拾元外),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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