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1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元瑞選任辯護人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劉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6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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