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49號原告 黃保齊 年籍詳卷被告 王財源 年籍詳卷上列原告因被告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財源被訴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66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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