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沈榮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81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74,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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