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63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乙○○、丁○○應付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乙○○、丁○○、丙○○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拾壹萬伍仟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如附表編號②所示。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