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81號原告 方淑貞
3被告 江有增 訴訟代理人 江明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王兆飛法官莊佩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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