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0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000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表。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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