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湯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谷海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支票(票號:AO0000000)之發票人為嘉翊達股份有限公司非谷海澐個人簽發,且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請釋明對相對人谷海澐個人請求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元之依據。
二、請釋明支票(票號:JAA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