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2號

原告 王美媖

被告 黃威棋

黃士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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