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2號
原告 王美媖
被告 黃威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2號
原告 王美媖
被告 黃威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