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游忠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門號0000-000-000部分,於民國108年
3月5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 俾利 釋明補貼款新臺幣35,343元之請求權依據。
二、經核債務人住址為屏東縣○○○鄉○○○路○○號,非「滿洲鄉」,請併為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