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賢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李陳姿慧 於民國84年12月26日偕李賢杰為附卡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108年9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348,973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