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60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