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司民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司民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期起訴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民聲字第7號聲請人台灣米諾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丁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pureLtd.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i-pureLtd.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
5月18日以100年度司民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相對人對聲請人向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板橋地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968號),並經板橋地院於100年8月2日核發,後經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現由板橋地院100年度補字第2240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以,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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