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睿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睿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