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禾駿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黃冠雄 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解任清算人,核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預納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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