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
60、1816、1870、2015、2016、201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謝文書犯 如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謝文書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詎謝文書不知慎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在文具店購買載有「鈔票便條紙」等文字之玩具鈔票,以將「鈔票便條紙」等文字遮掩、持該玩具鈔票使被害人誤認為真鈔之方式,而為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三)謝文書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四)嗣謝文書於接受警詢時,主動供出附表一編號6、7、8、16、29之未發覺詐欺取財犯行而自首(至起訴書記載內容與卷證資料不符者,公訴人已當庭更正)。
二、證據名稱及可證明之事實:
(一)附表一部份:┌──┬──────────┬─────────────────┐│編號│證據名稱│可證明之事實│├──┼──────────┼─────────────────┤│1│被告謝文書於警詢、偵│全部犯罪事實。│││訊及審理時之自白。││├──┼──────────┼─────────────────┤│2│證人 曾宥銓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1年11月間,在 新崎 加油站│││證述。│,遭被告謝文書詐騙而交付價值新臺幣││││(下同)1,430元之汽油及汽油精1瓶││││之事實。│├──┼──────────┼─────────────────┤│3│證人陳贈考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1年11月24日晚上8時許,在│││證述。│新竹縣○○鄉○○路○○○號加油站,遭││││人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5,000元││││之事實。│├──┼──────────┼─────────────────┤│4│證人 陳盛全 於警詢時之│證明於101年11月29日晚上9時許,在新│││證述。│竹縣○○鄉○○路○○○號之中油加油站││││,其員工遭人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價││││值500元之汽油之事實。│├──┼──────────┼─────────────────┤│5│證人 林靖傑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1年12月間,在竹北市台亞│││證述。│加油站,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3000元之事實。│├──┼──────────┼─────────────────┤│6│證人 鄭秀鶯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3日下午1時50分許,│││證述。│在竹北市正成加油站,遭人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5,000元。│├──┼──────────┼─────────────────┤│7│證人 劉鴻政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8日中午12時40分許│││證述。│,在新竹縣新埔鎮之 小政 魯味 店,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1││││萬元之事實。│├──┼──────────┼─────────────────┤│8│證人 郭小蘭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15日晚上10時10分許│││證述。│,在新竹縣新豐鄉之炸雞王鹽酥雞店,││││遭人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7,000││││元。│├──┼──────────┼─────────────────┤│9│證人 黃家進 於警詢時之│證明102年1月20日上午6時許,在竹北│││證述。│市○○路好口味檳榔攤,黃家進之員工││││遭人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2,000││││元之事實。│├──┼──────────┼─────────────────┤│10│證人 楊昌憲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21日至1月31日間某│││證述。│日,在新竹市○○路 百祥 加油站,遭人││││詐騙而交付價值1,600元之汽油之事實││││。│├──┼──────────┼─────────────────┤│11│證人 朱萱倫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21日至同月31日間某│││證述、玩具鈔票8張。│日,在新竹市民華加油站,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5,000元││││之事實。│├──┼──────────┼─────────────────┤│12│證人 王貴珠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24日下午4時許,在│││證述千元鈔票便條紙影│新竹縣新豐鄉炸物店,遭被告謝文書以│││本、監視錄影器翻拍之│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3,000元之事│││車號0000-00號車影像│實。│││。││├──┼──────────┼─────────────────┤│13│證人 劉于瑄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26日凌晨4時許,在│││證述。│新竹縣湖口鄉100甲檳榔攤,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2,900││││元。│├──┼──────────┼─────────────────┤│14│證人 吳鴻淵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26日凌晨5時許,在│││證述。│新竹市西歐加油站,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5000元之事實。│├──┼──────────┼─────────────────┤│15│證人 劉兆田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28日晚上10時許,在│││證述。│新竹縣新豐鄉 明新牛 排館,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2,000元││││之事實。│├──┼──────────┼─────────────────┤│16│證人 姜舜文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28日晚上11時許,在│││證述。│新竹縣湖口鄉家家福炸雞店,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價值500元││││之炸雞及現金4,500元。│├──┼──────────┼─────────────────┤│17│證人 徐名杏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2日凌晨1時許,在珍│││證述。│福蚵仔麵線店,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1萬元之事實。│├──┼──────────┼─────────────────┤│18│證人 呂志宏 於警詢時之│證明102年2月4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市│││證述。│ 民弘 加油站,其員工遭人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5,000元之事實。│├──┼──────────┼─────────────────┤│19│證人 任冠 源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5日凌晨4時許,在新│││證述。│竹市○○路中油長和加油站,遭人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3,000元之事實││││。│├──┼──────────┼─────────────────┤│20│證人 羅佳楷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6日晚上6許,在新竹│││證述、證人 吳志育 於警│縣湖口鄉湖口加油站,遭被告謝文書以│││詢時之證述、千元鈔票│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信金5,000元之事│││便條紙照片、監視器翻│實。│││拍照片(車號0000-00││││號)。││├──┼──────────┼─────────────────┤│21│證人 應文浩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6日晚上6時許,在新│││證述。│竹縣○○鄉○○路之北方加油站,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價值1,││││900元之汽油之事實。│├──┼──────────┼─────────────────┤│22│證人 楊舜文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6日晚上7時許,在新│││證述、監視錄影器翻拍│竹縣芎林鄉竹林加油站,遭人以玩具鈔│││之車號000000號照片。│票詐騙而交付現金3,000元之事實。│├──┼──────────┼─────────────────┤│23│證人 張智景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8日晚上11時許,在│││證述、苗栗縣警察局竹│苗栗縣竹南鎮竹苗加油站,遭被告謝文│││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5,000元│││各類案件紀錄表、監視│之事實。│││器翻拍照片2張。││├──┼──────────┼─────────────────┤│24│證人 邱莉婷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9日晚上8時許,在新│││證述。│竹市○○路全國加油站,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5,000元。│├──┼──────────┼─────────────────┤│25│證人 陳信宏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11日凌晨1時許,在│││證述、500元面額玩具│苗栗縣頭份鎮精工加油站,遭被告謝文│││鈔票共21張照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1萬元。│├──┼──────────┼─────────────────┤│26│證人盧 煊欣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13日上午9時許,在│││證述。│竹北市 巨盛 加油站,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1萬元之事實。│├──┼──────────┼─────────────────┤│27│證人 彭心儀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16日,在新竹縣湖口│││證述。│鄉808檳榔攤,遭被告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3,800元之事實。│├──┼──────────┼─────────────────┤│28│證人 蘇盈諴 於警詢時之│證明102年2月18日凌晨4時許,在苗栗│││證述。│縣通霄鎮黑貓檳榔攤,遭人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4,000元及價值100元之││││檳榔1包之事實。│├──┼──────────┼─────────────────┤│29│證人徐 恩祥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18日下午12時50分許│││證述、面額500元之玩│,在苗栗縣竹南鎮皇家加油站,遭被告│││具鈔票照片、發票1張│謝文書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8,00│││。│0元及價值1,500元之汽油之事實。│├──┼──────────┼─────────────────┤│30│證人 劉桂昌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19日晚上9時許,在│││證述。│新竹縣湖口鄉之電力500鹽酥雞店,遭││││人以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1萬元之││││事實。│├──┼──────────┼─────────────────┤│31│證人 吳建錦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20日晚上7時許,在│││證述。│新竹縣湖口鄉 鳳崎 加油站,其員工遭人││││詐騙交付價值1,830元之汽油之事實。│├──┼──────────┼─────────────────┤│32│證人 賴正祥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23日晚上9時許,在│││證述、監視錄影帶翻拍│新竹縣新埔鎮速邁樂加油站,遭被告謝│││這片2張、玩具鈔票照│文書持玩具鈔票詐騙而交付現金6,000│││片1張。│元之事實。│└──┴──────────┴─────────────────┘
(二)附表二部分:┌──┬──────────┬────────────────┐│編號│證據名稱│可證明之事實│├──┼──────────┼────────────────┤│1│被告謝文書於警詢、偵│全部犯罪事實。│││訊及審理時之自白。││├──┼──────────┼────────────────┤│2│證人 黃正儀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24日晚上6許,在│││證述、新竹縣政府警察│新竹縣○○鄉○○街○○○號附近,發│││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現其所有車牌0000-00號2面失竊之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實。│││詳細畫面報表。││├──┼──────────┼────────────────┤│3│證人 徐祥 溢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26日中午12時許,│││證述、桃園縣政府警察│在桃園縣楊梅市○○路○○○號前,發│││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現其所有車牌0000-00號2面失竊之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實。│││詳細畫面報表。││├──┼──────────┼────────────────┤│4│證人 張瀚文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1月30日上午7時許,│││證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在新竹市○○○區○○○路○號前,│││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發現其所有車牌0000-00號2面失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事實。│││詳細畫面報表。││├──┼──────────┼────────────────┤│5│證人 吳家緯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4日晚上10時許,│││證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在新竹縣○○鄉○○街前,發現其所│││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有車牌0000-00號2面失竊之事實。│││、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6│證人 簡勝鴻 於警詢時之│證明102年2月7日凌晨4時許,在新竹│││證述。│市○○區○○路○○○號之全國加油站││││,遭人竊取置放在櫃臺之現金約2,00││││0元之事實。│├──┼──────────┼────────────────┤│7│證人 強生維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8日凌晨4時許,在│││證述、失車-案件基本│桃園縣中壢市○○路之家樂福大賣場│││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發現其所有車牌0000-00號2面失竊││││之事實。│├──┼──────────┼────────────────┤│8│證人 莊雅惠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14日上午11時許,│││證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在新竹縣新豐鄉仰德高中前,發現其│││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所有車牌00-0000號2面失竊之事實。│││、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9│證人 詹道昀 於警詢時之│證明其於102年2月18日上午8時許,│││證述、桃園縣政府警察│在桃園縣平鎮市茂園餐廳停車場,發│││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現其所有車牌00-0000號2面失竊之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實。│││詳細畫面報表。││├──┼──────────┼────────────────┤│10│證人 劉旻明 於警詢時之│證明於102年2月18日凌晨4時許,在│││證述。│苗栗縣後龍鎮台亞加油站之櫃臺,遭││││人竊取現金約1,400元之事實。│└──┴──────────┴────────────────┘
三、論罪科刑:
(一)附表一部份,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二)附表二編號1、2、3、4、6、7、8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二編號5、9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四)被告於接受警詢時,主動供出附表一編號6、7、8、16、29之未發覺詐欺取財犯行而自首,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員警職務報告附本院卷可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其有前揭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其所犯上開各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有竊盜、搶奪、詐欺、毒品等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佐,竟為圖小利而持玩具鈔票向小吃店、加油站詐取財物,甚為不該,乃至持扳手竊取他人車牌供懸掛車身以躲避查緝,更不宜寬貸,惟念其犯罪手段平和、所竊財物價值非鉅,及犯後自警詢、偵查迄審理時均坦承全數犯行,且自首部分犯行,節省有限之調查資源,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檢察官之求刑、被害人之意見,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執行刑亦同),以資警惕,並符罪刑相當原則。至被告持以行竊車牌之扳手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尚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宣告沒收;另被告用以詐騙之玩具鈔票,因已交付被害人,為被害人所有之物,尚無從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六)又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使被告得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但剝奪被告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且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被告之刑期,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故修正後刑法第50條既較有利於被告,考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準此,本件被告所犯各罪刑,除附表二編號1、2、3、4、6、7、8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外,其餘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爰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就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另定應執行刑。嗣本案確定後,被告得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再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末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後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論罪科刑│├──┼─────┼─────┼────┼──────────┼────────┤│1│101年11月│新竹縣湖口│曾宥銓│無實際付款之意,而向│謝文書犯詐欺取財│││間○○○鄉○○○路││曾宥銓佯稱欲加油並購│罪,累犯,處有期││││391號新崎││買汽油精,使曾宥銓陷│徒刑參月,如易科││││加油站││於錯誤,而為其加價值│罰金,以新臺幣壹││││││新台幣(下同)1,430│仟元折算壹日。││││││元之汽油及加入汽油精│││││││1瓶(價值200元)。││├──┼─────┼─────┼────┼──────────┼────────┤│2│101年11月│新竹縣芎林│陳贈考│持玩具鈔票向陳贈考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24日晚○○○鄉○○路││稱欲兌換5,000元現鈔│罪,累犯,處有期│││時許│554號中油││,使陳贈考陷於錯誤而│徒刑參月,如易科││││加油站││交付現金5,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年11月│新竹縣湖口│陳盛全│持玩具鈔票向該加油站│謝文書犯詐欺取財│││29日晚○○○鄉○○路││員工佯稱欲加500元汽│罪,累犯,處有期│││時許│485號中油││油,使該員工陷於錯誤│徒刑參月,如易科││││加油站││而為其加價值500元之│罰金,以新臺幣壹││││││汽油。│仟元折算壹日。│├──┼─────┼─────┼────┼──────────┼────────┤│4│101年12月│新竹縣竹北│林靖傑│持玩具鈔票向林靖傑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間│市○○路││稱欲兌換3,000元現鈔│罪,累犯,處有期││││760號台亞││,使林靖傑陷於錯誤而│徒刑參月,如易科││││加油站││交付現金3,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2年1月3│新竹縣竹北│鄭秀鶯│持玩具鈔票向鄭秀鶯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下午1時│市○○路││稱欲兌換現鈔,使鄭秀│罪,累犯,處有期│││50分許│1301號正成││鶯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徒刑參月,如易科││││加油站││5,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2年1月8│新竹縣新埔│劉鴻政│持玩具鈔票向劉鴻政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中午1○○○鎮○○路1││稱欲兌換1萬元現鈔,│罪,累犯,處有期│││40分許│段9號小政││使劉鴻政陷於錯誤而交│徒刑參月,如易科││││魯味││付現金1萬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2年1月15│新竹縣新豐│郭小蘭│持玩具鈔票向郭小蘭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10時│ 鄉頂埔 187││稱欲兌換7,000元現鈔│罪,累犯,處有期│││10分許│號炸雞王鹽││,使郭小蘭陷於錯誤而│徒刑貳月,如易科││││酥雞店││交付現金7,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2年1月20│新竹縣竹北│黃家進│持玩具鈔票向黃家進所│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上午6時│市○○路││經營之好口味檳榔攤員│罪,累犯,處有期│││27分許│333號好口││工佯稱欲兌換2,000元│徒刑貳月,如易科││││味檳榔攤││現鈔,使該員工陷於錯│罰金,以新臺幣壹││││││誤而交付現金2,000元│仟元折算壹日。││││││。││├──┼─────┼─────┼────┼──────────┼────────┤│9│102年1月21│新竹市中華│楊昌憲│持玩具鈔票向楊昌憲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至1月31│路5段111號││稱欲加油,使該員工陷│罪,累犯,處有期│││日間某日。│百祥加油站││於錯誤而為其加價值1,│徒刑參月,如易科││││││600元之汽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2年1月22│新竹市中華│朱萱倫│持玩具鈔票向朱萱倫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凌晨2時│路2段156之││稱欲兌換5,000元現鈔│罪,累犯,處有期│││12分許│2號民華加││,使朱萱倫陷於錯誤而│徒刑參月,如易科││││油站││交付現金5,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2年1月24│新竹縣新豐│王貴珠│駕駛車號0000-00號自│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下午○○○鄉○○路││用小客車,持玩具鈔票│罪,累犯,處有期│││24分許│791號││向王貴珠佯稱購買炸物│徒刑參月,如易科││││││並欲兌換3,000元現鈔│罰金,以新臺幣壹││││││,使王貴珠陷於錯誤而│仟元折算壹日。││││││交付現金3,000元。││├──┼─────┼─────┼────┼──────────┼────────┤│12│102年1月26│新竹縣湖口│劉于瑄│駕駛車號0000-00號自│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凌晨○○○鄉○○路2││用小客車,持玩具鈔票│罪,累犯,處有期│││許│段100甲檳││向劉于瑄佯稱購買檳榔│徒刑參月,如易科││││榔攤││100元並欲兌換現鈔,│罰金,以新臺幣壹││││││使劉于瑄陷於錯誤而交│仟元折算壹日。││││││付現金2,900元。││├──┼─────┼─────┼────┼──────────┼────────┤│13│102年1月26│新竹市中華│吳鴻淵│持玩具鈔票向吳鴻淵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凌晨5時│路2段59號││稱欲兌換5,000元現鈔│罪,累犯,處有期│││55分許│西歐加油站││,使吳鴻淵陷於錯誤而│徒刑參月,如易科││││││交付現金5,000元,當│罰金,以新臺幣壹││││││場為吳鴻淵發現因而搶│仟元折算壹日。││││││回3,200元。││├──┼─────┼─────┼────┼──────────┼────────┤│14│102年1月28│新竹縣新豐│劉兆田│持玩具鈔票向劉兆田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1○○○鄉○○路26││稱並欲兌換現鈔,使劉│罪,累犯,處有期│││許│-8號明新牛││兆田陷於錯誤而交付現│徒刑參月,如易科││││排館││金2,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2年1月28│新竹縣湖口│姜舜文│駕駛車號0000-00號自│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1○○○鄉○○路60││用小客車,持玩具鈔票│罪,累犯,處有期│││許│號之家家福││向姜舜文佯稱購買炸雞│徒刑參月,如易科││││炸雞店││500元並欲兌換現鈔4,5│罰金,以新臺幣壹││││││00元,使姜舜文陷於錯│仟元折算壹日。││││││誤而交付現金4,500元│││││││。││├──┼─────┼─────┼────┼──────────┼────────┤│16│102年2月2│新竹縣口湖│徐名杏│持玩具鈔票向徐名杏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凌晨○○○鄉○○路與││稱欲兌換現鈔,使徐名│罪,累犯,處有期│││許│新湖路口之││杏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徒刑參月,如易科││││臭豆腐店││1萬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02年2月4│新竹市自由│呂志宏│持玩具鈔票向呂志宏所│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凌晨1時│路65號民弘││經營之民弘加油站員工│罪,累犯,處有期│││50分許│加油站││古文廷佯稱欲兌換現鈔│徒刑參月,如易科││││││,使古文廷陷於錯誤而│罰金,以新臺幣壹││││││交付現金5,000元。│仟元折算壹日。│├──┼─────┼─────┼────┼──────────┼────────┤│18│102年2月│新竹市經國│ 任冠源 │持玩具鈔票向任冠源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6日凌晨4│路2段293號││稱欲兌換現鈔,使任冠│罪,累犯,處有期│││時9分許│中油長和加││源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徒刑參月,如易科││││油站││3,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02年2月6│新竹縣湖口│羅佳楷│駕駛車號0000-00號自│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鄉○○路三││用小客車,持玩具鈔票│罪,累犯,處有期│││40分許│段346號湖││向羅佳楷佯稱欲兌換現│徒刑參月,如易科││││口加油站││鈔5,000元,使羅佳楷│罰金,以新臺幣壹││││││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5,│仟元折算壹日。││││││000元。││├──┼─────┼─────┼────┼──────────┼────────┤│20│102年2月6│新竹縣湖口│應文浩│持玩具鈔票向應文浩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鄉○○路2││稱並欲加油,使應文浩│罪,累犯,處有期│││50分許│段284號北││陷於錯誤而為其加價值│徒刑參月,如易科││││方加油站││1,900元之汽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2年2月6│新竹縣芎林│楊舜文│持玩具鈔票向楊舜文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鄉○○路2││稱並欲兌換現鈔,使楊│罪,累犯,處有期│││許│段738號竹││舜文陷於錯誤而交付現│徒刑參月,如易科││││林加油站││金3,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02年2月8│苗栗縣竹南│張智景│駕駛車號0000-00號自│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11時│鎮頂埔里中││用小客車,持玩具鈔票│罪,累犯,處有期│││25分許│華路378號││向張智景佯稱並欲兌換│徒刑參月,如易科││││竹苗加油站││現鈔,使張智景陷於錯│罰金,以新臺幣壹││││││誤而交付現金5,000元│仟元折算壹日。││││││。││├──┼─────┼─────┼────┼──────────┼────────┤│23│102年2月9│新竹市中華│邱莉婷│持玩具鈔票向邱莉婷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8時│路6段182號││稱並欲兌換現鈔,使邱│罪,累犯,處有期│││許│全國加油站││莉婷陷於錯誤而交付現│徒刑參月,如易科││││││金5,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102年2月11│苗栗縣頭份│陳信宏│駕駛車號0000-00號自│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凌晨1○○○鎮○○路││用小客車,持玩具鈔票│罪,累犯,處有期│││分許│252號精工││向陳信宏佯稱欲兌換現│徒刑肆月,如易科││││加油站││鈔1萬元,使陳信宏陷│罰金,以新臺幣壹││││││於錯誤而交付現金1萬│仟元折算壹日。││││││元。││├──┼─────┼─────┼────┼──────────┼────────┤│25│102年2月13│新竹縣竹北│ 盧煊欣 │持玩具鈔票向盧煊欣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上午9時│市○○○路││稱並欲兌換現鈔,使盧│罪,累犯,處有期│││50分許│695號巨盛││煊欣陷於錯誤而交付現│徒刑肆月,如易科││││加油站││金1萬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02年2月16│新竹縣湖口│彭心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上午1○○○鄉○○路││用小客車,持玩具鈔票│罪,累犯,處有期│││30分許│732巷口之││向彭心儀佯稱欲購買檳│徒刑參月,如易科││││808檳榔攤││榔200元並兌換現鈔3,8│罰金,以新臺幣壹││││││00元,使彭心儀陷於錯│仟元折算壹日。││││││誤而交付現金3,800元│││││││。││├──┼─────┼─────┼────┼──────────┼────────┤│27│102年2月18│苗栗縣通霄│蘇盈諴│駕駛車號00-0000號自│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凌晨4時│鎮內湖里烏││用小客車,持玩具鈔票│罪,累犯,處有期│││42分許│眉路166之││向蘇盈諴佯稱欲購買檳│徒刑參月,如易科││││1號黑貓檳││榔並欲兌換現鈔,使蘇│罰金,以新臺幣壹││││榔攤││盈諴陷於錯誤而交付現│仟元折算壹日。││││││金4,000元及價值100│││││││元之檳榔1包。││├──┼─────┼─────┼────┼──────────┼────────┤│28│102年2月18│苗栗縣竹南│ 徐恩祥 │駕駛懸掛車號00-0000│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下午12時│ 鎮崎頂里青 ││號之自用小客車,持玩│罪,累犯,處有期│││50分許│草50-6號皇││具鈔票向徐恩祥佯稱欲│徒刑肆月,如易科││││家加油站││加油及兌換現鈔,使徐│罰金,以新臺幣壹││││││恩祥陷於錯誤而交付現│仟元折算壹日。││││││金8,000元及加價值1,5│││││││00元之汽油。││├──┼─────┼─────┼────┼──────────┼────────┤│29│102年2月19│新竹縣湖口│劉桂昌│持玩具鈔票向劉桂昌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9時│ 鄉勝利村勝 ││稱並欲兌換現鈔,使劉│罪,累犯,處有期│││許│利路2段86││ 貴昌 陷於錯誤而交付現│徒刑參月,如易科││││號電力500││金1萬元。│罰金,以新臺幣壹││││鹽酥雞店│││仟元折算壹日。│├──┼─────┼─────┼────┼──────────┼────────┤│30│102年2月20│新竹縣湖口│吳建錦│持玩具鈔票向該加油站│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鄉○○○路││員工佯稱並欲加油,使│罪,累犯,處有期│││20分許│121號鳳崎││該員工陷於錯誤而為其│徒刑參月,如易科││││加油站││加價值1,830元之汽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2年2月23│新竹縣新埔│賴正祥│持玩具鈔票向賴正祥佯│謝文書犯詐欺取財│││日晚上○○○鎮○○路五││稱並欲兌換現鈔,使流│罪,累犯,處有期│││許│938號速邁││ 鄭翔 陷於錯誤而交付現│徒刑參月,如易科││││樂加油站││金6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論罪科刑│├──┼─────┼─────┼────┼──────────┼────────┤│1│102年1月24│新竹縣新豐│黃正儀│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之扳│謝文書犯攜帶兇器│││日下午○○○鄉○○街││手,竊得車牌0000-00│竊盜罪,累犯,處│││30分許至同│118號附近││號2面。│有期徒刑柒月。│││日下午4時│││││││24分間某時│││││├──┼─────┼─────┼────┼──────────┼────────┤│2│102年1月26│桃園市楊梅│ 徐祥溢 │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之扳│謝文書犯攜帶兇器│││日凌晨4時│市○○路││手,竊得車牌0000-00│竊盜罪,累犯,處│││前某時│489號前││號2面。│有期徒刑柒月。│├──┼─────┼─────┼────┼──────────┼────────┤│3│102年1月28│新竹市科學│張瀚文│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之扳│謝文書犯攜帶兇器│││日晚上11時│園區創新一││手,竊得車牌0000-00│竊盜罪,累犯,處│││間某時│路8號││號2面。│有期徒刑柒月。│├──┼─────┼─────┼────┼──────────┼────────┤│4│102年2月4│新竹縣湖口│吳家緯│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之扳│謝文書犯攜帶兇器│││日晚上1○○○鄉○○○路││手,竊得車牌0000-00│竊盜罪,累犯,處│││許│46號前││號2面。│有期徒刑柒月。│├──┼─────┼─────┼────┼──────────┼────────┤│5│102年2月7│新竹市香山│簡勝鴻│趁該加油站員工簡勝鴻│謝文書犯竊盜罪,│││日凌晨○○○區○○路6││上廁所之際,徒手竊得│累犯,處有期徒刑│││許│段182號全││櫃臺內之現金約2,000│參月,如易科罰金││││國加油站││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2年2月8│桃園縣中壢│強生維│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之扳│謝文書犯攜帶兇器│││日凌晨2時│市○○路2││手,竊得強生維所有車│竊盜罪,累犯,處│││15分至凌晨│段501號家││號7706-KR號車牌0面。│有期徒刑柒月。│││3時30分間│樂福大賣場││││││某時│市B2停車場│││││││內││││├──┼─────┼─────┼────┼──────────┼────────┤│7│102年2月11│新竹縣新豐│莊雅惠│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之扳│謝文書犯攜帶兇器│││日晚上10時│ 鄉員山村 ││手,竊得車牌00-0000│竊盜罪,累犯,處│││許至14日上│133號││號2片。│有期徒刑柒月。│││午11時45分│││││││間某時│││││├──┼─────┼─────┼────┼──────────┼────────┤│8│102年2月14│桃園縣○鎮○○道昀│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之扳│謝文書犯攜帶兇器│││日晚上8時│市○○路茂││手,竊得詹道昀所有車│竊盜罪,累犯,處│││至2月18日│園餐廳停車││號S9-3952號車牌0面。│有期徒刑柒月。│││凌晨4時間│場旁││││││某時│││││├──┼─────┼─────┼────┼──────────┼────────┤│9│102年2月18│苗栗縣後龍│劉旻明│趁該加油站加油島無人│謝文書犯竊盜罪,│││日凌晨4時│鎮龍坑里後││之際,徒手竊得櫃臺內│累犯,處有期徒刑│││許│龍底之台亞││之現金1,400元。│參月,如易科罰金││││加油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