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03號原告 羅元宏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被告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仕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計算式:不動產(應有部分1/4)價額4,780,
150元+租金收益金額139,083元=4,919,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