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蔡陳金柳
蔡東良 蔡杰熾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