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74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者,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息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前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