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同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璋 被上訴人即被告余發
余紀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111萬元提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1萬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鴻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