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服務報酬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同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璋 被上訴人 余發
余紀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