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秋菊┌───────────────────────────────┐│附表:本件應補正之書狀及相關文件資料│├───────────────────────────────┤│(一)使用司法院網站公布之書狀格式(含「聲請狀」及「當事人書狀表││格」),並逐項確實填寫後,補行提出到院。(俾供法院明確審酌要││件是否具備)│├───────────────────────────────┤│(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繕本,並應詳列兩年內││之收入(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暨相關薪資證明)及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暨相關證明文件)。│├───────────────────────────────┤│(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權人清冊之繕本。│├───────────────────────────────┤│(四)臺中為聲請人住所地之釋明。│├───────────────────────────────┤│(五)聲請人之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