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惠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詹 喬安 撤回其告訴,此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18號被告張惠萍女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大湖鄉○○村○○○0號居桃園縣○○鄉○○○路○○○號5樓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惠萍於民國101年7月25日20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2段往新莊方向之外側車道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2段與民生路2段212巷口時,張惠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 詹喬安 (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駛於同向前方,因有計程車切換至詹喬安前方車道詹喬安因而減速慢行,張惠萍閃避不及不慎自後方追撞詹喬安騎乘之上開機車,致詹喬安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踝脛腓韌帶撕裂之傷害。
二、案經詹喬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張惠萍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騎乘│││中之供述│上開機車時,前車詹喬安因││││有計程車切入其前方車道而││││煞車,然因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前車詹喬安,詹││││喬安因而受有上揭傷害,被││││告並坦承有過失之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詹喬安於警│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因│││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有計程車切入其前方車道而││││煞車,然因後方之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詹喬安,││││詹喬安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上揭犯罪事實。│││(一)、(二)、現場圖各1││││份、現場照片16張││├──┼───────────┼────────────┤│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五│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證明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新│追撞前車,為肇事原因。詹│││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喬安駕駛輕型機車,無肇事││││因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檢察官何國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潘美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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