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22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被告 俞謹如 即 俞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