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洋昇製衣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912、5913號)。茲查本件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告訴人 陳金葉 與被告洋昇製衣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該案業經原告陳金葉起訴,繫屬於本院板橋簡易庭(案號:95年度板勞小調字第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之規定,應於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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