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祥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李春生 │華南商業銀行彰│97年1月2日│92,715元│XC0000000│││││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