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豐億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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