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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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文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3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文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飲畢之同日晚間11時許,隨即」更正為「其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飲畢後,隨即」、第6行「晚間11時49分許」更正為「晚上11時41分許」;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梁文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詎仍不知警惕,復在飲酒後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且為警查獲時之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值達每公升0.30毫克,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罔顧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3074號被告梁文良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文良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晚間6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與忠孝路交岔路口之忠孝夜市某小吃攤飲用啤酒2、3瓶,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飲畢之同日晚間11時許,隨即騎乘牌照號碼G5S-907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返家。嗣於同日晚間11時4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進德路口,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梁文良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3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文良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試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檢察官張容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李珮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