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江怡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盛星 律師(即 辜啟允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辜啟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捌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辜啟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辜啟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玖萬叁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