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原告 莊美英
莊謝雪雲 莊文章 莊玉鳳莊麗蘭 被告鎮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坐落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30/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40/10000)」。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坐落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30/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35/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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