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640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玉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玉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