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宏志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温」宏志抑或「溫」宏志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影本手寫姓名不符)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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