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蔡宜晴 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51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6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51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