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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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77號

聲請人

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相對人

即被告 黃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相對人即被告戶籍地

則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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