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二一號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為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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