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5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譽峯

選任辯護人林宏炫律師

洪志賢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譽峰 以強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5與A02均為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八路1段「國泰Plus」社區住戶,分住不同棟別。A05不滿A02曾拍攝其小孩在社區大廳使用滑板車之影片,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晚間8時38分許起,在社區共用大廳見到A02,即跟隨A02至電梯區。同日8時39分許,A02走進電梯內按鍵欲搭乘電梯上樓之際,A05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徒手強行阻擋電梯關門,致A02無法搭乘電梯上樓,且同時在該公眾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大聲對A02辱罵「幹你娘,你係勒湊三小!」、「麥地咧甲仙,幹你娘,啊不是很秋!」、「還是要叫人給你處理一下」、「還是要出來輸贏?」、「要出來輸贏?要不」、「叫你老婆下來啦!攏來啦!」等語,足以貶損A02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且致A02因此心生畏懼,A05即以上開強暴方式阻擋A02搭乘電梯之權利,直至同日8時41分許,其他住戶上前協調時,A05始退出電梯外,A02所乘坐之電梯門才順利關上並啓動上昇。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譽峰坦承於上開時、間與告訴人A02發生爭執,但否認有強制、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辯護人則為被告提出辯護稱:告訴人A02因被告之2名未成年子女在社區公設區域使用滑板車,而側錄被告子女的舉止,要找告訴人理論,但告訴人不理會,被告才跟隨至告訴人至電梯,但沒有阻止告訴人搭乘電梯,電梯是告訴人自行按下開門鍵而未關閉,縱被告確有阻止電梯關閉之行為,被告沒有強制告訴人為任何行為之故意,且至多僅使告訴人於電梯內多待數分鐘,只有輕微的影響,不具備有可非難性;被告日常言談習慣混雜粗鄙髒話,並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駡;又被沒有恐嚇之意,「還是要叫人給你處理一下」是要求告訴人把張貼在社群網站上之影像下架,「還是要出來輸贏」是指把告訴人張貼被告之子女的影像之事交由社區評理;「叫你老婆下來啦!攏來啦!」是希望告訴人之老婆一起來評斷告訴人張貼影像之舉是否合理;都沒有恐嚇意思等語。經由:

 ㈠被告上開強制、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社區內大廳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社區電梯區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0張與告訴人提供之錄音譯文在卷可證。

 ㈡經本院當庭勘驗社區電梯之監視影像(114年度偵字第38256號卷光碟片存放袋內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文封內之光碟片資料夾「監視器」內之檔案「DVR002_A棟1F梯廳口_00000000000000」),勘驗結果如下:

  ①檔案「DVR002_A棟1F梯廳口_00000000000000」,以下時

   間為畫面顯示之時間,勘驗時間「12/22/2024(以下略)

   20:38:47~20:42:09」:

  1、監視器影像為電梯外廳口之畫面,有一帶眼鏡之男子為

   A02,後有一身穿黑色外套之男子為A05。

  2、(20:38:47)A05先從畫面上方出現,後A05跟

   隨在後,並對著A02說著話,(20:38:50)A02

   按下電梯按鈕,A05走到A02左側方,(20:38:5

   4)A02走進電梯內,A05站在電梯門口前,(20:

   38:57)A02按下電梯按鈕,準備關上電梯門,林譽

   峯伸出左手擋住左側電梯門關上,而在電梯門快關閉時

   ,A05又趕緊收回手,(20:39:00)電梯門即打開

   來,(20:39:03~20:39:21)A05站在電梯門口

   前,且持續用兩隻手來分別撐在電梯門的兩側,A02

   亦有不斷按電梯內控制面板的動作。

  3、(20:39:21)A05放下擋在電梯左側門的手,而右

   手仍橫擺靠在右側電梯門口,畫面上方出現一名身穿黑

   色大衣的男子(下稱甲男)看向A05及A02,(20

   :39:24)A02有按電梯內控制面板的動作,A05

   則有伸出拳頭的動作,(20:39:30)A02再有按電

   梯內控制面板的動作,甲男仍在站在畫面左上角處,看

   向電梯門處的A05及A02,(20:39:33)電梯門

   準備關上時,A05伸出左手阻擋了一下電梯左側門,

   電梯門即又打開,(20:39:35)A02又有按電梯內

   控制面板的動作,A05再伸出左手阻擋了一下電梯左

   側門,(20:39:37~20:39:51)A02又有手持續

   按著電梯內控制面板,A05再又伸出左手,並持續將

   左手按在電梯左側門上。

  4、(20:39:52)電梯門準備關上,A05的左手仍放在

   電梯左側門上,接著將手放下,後電梯門即打開,(20

   :39:53)有一女子即 謝采玲 出現在畫面上方,並走到

   A05後面,看向電梯裡面,(20:39:56)A05再

   伸出左手,持續將左手按在電梯左側門上,A02也有

   按電梯內控制面板的動作,此時有三名小孩也出現在畫

   面上方,(20:39:57)謝采玲有上前要跟A02說話

   的動作,後謝采玲又轉身要將三名小孩推離開現場。

 5、(20:40:01)A05仍持續將左手按在電梯左側門上,

   且左腳往前跨一步,踩在電梯口上,(20:40:05)蔡

   尚翰有接連2次按電梯內控制面板的動作,(20:40:0

   8)謝采玲站到A05左後方,並也對向電梯裡面,(2

   0:40:14)A05將左手及腳收回,(20:40:15)蔡

   尚翰再次有按電梯內控制面板的動作,門準備關上,林

   譽峯隨即以右手推擋電梯左側門一下,門即又打開。

 6、(20:40:19~20:40:41)A05往前站在電梯口處,

   並再持續將左手按在電梯左側門上,(20:40:31)甲

   男走到A05右後方,並伸手拍拍A05的右手肘,期

   間A02不斷有按電梯內控制面板的動作。

 7、(20:40:41)謝采玲站到A05左側,並將A05的左

   手拉下來,謝采玲及A05並排站在電梯門口,畫面上

   方來了一名身穿灰色襯衫的男子(下稱乙男),(20:4

   0:43)A02有按電梯內控制面板的動作,(20:40:

   48)謝采玲及A05站到電梯口上,對著A02說著什

   麼話,(20:40:56)謝采玲的左手持續擋在左側電梯

   門上,並往前站進電梯內,(20:41:10)A05舉起

   左手並撐在左側電梯門上方,且整個身體擋在電梯門口

   ,而謝采玲站在A05前方之電梯內,(20:41:14)

   A05身體向後並稍微往外面站,而將雙手打開持續撐

   在電梯門兩側。

 8、(20:41:23)A05放下左手並比劃向電梯內,後林譽

   峯激動地走進電梯內,(20:41:28)A05退到電梯

   門口,謝采玲仍站在電梯內,亦即在A05前方,(20

   :41:32)A05再次將左手撐在左側電梯門上,旁邊

   有一穿橘色外套的小孩子將手按在電梯外的控制面板上

   ,(20:41:33)謝采玲伸手拉著A05的左手放下,

   而A05在電梯門口前對著電梯內,謝采玲則側身站在

   電梯口,(20:41:39)A05舉起左手指向電梯內方

   向,謝采玲先稍微推了一下A05,(20:41:41)有

   一穿藍色外套的小孩子跑過來也將手按在電梯外的控制

   面板上,即與穿橘色外套的小孩子換手交接,(20:41

   :43)謝采玲伸出左手攔在A05身前,橘色外套的小

   孩子則伸出手去抓住謝采玲的左手,(20:41:46)乙

   男來到電梯廳口,跟現場的人說著什麼話,而謝采玲則

   慢慢往電梯外面,並轉身退去,(20:41:51)A02

   伸手去按電梯內控制面板,而身穿藍色外的小孩子仍將

   手按在電梯外的控制面板上,(20:41:57)身穿藍色

   外的小孩子將手放離開控制面板,A05又轉身面向蔡

   尚翰,並伸出左手比向A02,(20:41:59)乙男站

   到A05身側,並伸手攔在A05身前,(20:41:01

   )電梯門關上,其餘人皆轉身離開電梯廳口,後離開畫

   面中。(20:42:09結束)。

 ㈢勘驗檔案「公然侮辱錄音檔00000000」(以下時間為檔案播

  放之時間,勘驗時間「00:42~04:12」):結果如下:

  (00:42)

  A05:喂!等一下,幹你娘你現在是啜三小啦!(台語)

  A05: 毋成囝 (台語),幹你娘!

  (00:57)

  A05:喂!喂!先生!你是在衝三小!

  A05:怎樣!要我跟你回去嗎?(台語)

  (01:12,有敲擊的聲音)

  A05:...(聽不清楚)...不然你現在是要怎麼樣,還是

  我要叫人來處理你(台語)。

  A05:怎樣!你是要不要道歉啊(台語)

  A05:啊!不然要給恁爸揍嗎?來啊(台語)

  A05:你要不要道歉,要不要道歉。

  A05:要不要道歉啊,要不要道歉啊,要不要道歉啊!

      啊!

  A05:要不要道歉啊!(台語)啊!

  A02:我要上樓了。

  A05:你要上樓,上什麼樓啊!

  A02:我要上樓了啊。

  謝采玲:我們也上樓啊!

  A05:啊!

  A02:ㄟ幫忙一下,我要上樓。

  A05:不要在假仙(台語),幹你娘。

  A02:我要上樓了。

  A05:啊你不是很秋!(台語)

  A02:ㄟ那幫忙,關一下。

 (02:29,有撞擊的聲音)

  謝采玲:不是啊!

  A05:啊你不是很秋!(台語)

  A02:幫我找管理員一下好不好,快點。

  A05:啊你不是很秋!只會欺負查某人!(台語)啊!

  A05:還是要出來輸贏?(台語)

  A02:幫忙我一下。

  A05:要出來輸贏?(台語)

  A02:可以嗎,謝謝!

  A05:要出來輸贏?免(台語)

  A02:ㄟ...可以幫忙一下。

  謝采玲:不是,我只是覺得,蔡先生我們這件事情總是要一

      個合理的交代吧!

  A02:幫忙一下。

  A05:你是要不要道歉啊!你要不要道歉!還是恁爸打電

      話叫人(台語)。

  A05:啊!你要不要道歉!(台語)

  謝采玲:不是,我們可以好好的談,我們那件事情,你總是

      要給個合理的交代吧!

  A02:那個是有犯什麼法嗎?

  謝采玲:不是犯法,我們沒有在說犯法,我只是覺得說,你

      拍了我的小孩,沒有經過我的同意,至少說不好意

      思,或是什麼的,對吧!因為我的小孩也受到...

  A02:那你這樣子,有對我不好意思嗎?

  A05:我怎樣?

  A02:我怎樣,我拍公設...

  A05:你拍公設,你再給我講看看,幹你娘勒!毋成囝(

      台語)

  A02:好,我要上樓了

  A05:還是要比錢,還是要比人。

  A02:我要上樓了,真的真的,可以幫忙一下嗎?

  A05:不然叫你老婆下來啦!都來啦!(台語)

  A05:還是要約出來輸贏?(台語)

   蘇毓台 :今天先這樣。

  A05:不要在那邊裝B啦!

  蘇毓台:沒有關係,今天先這樣就好。

 ㈣依監視影像及錄音帶勘驗之結果,被告有持續多次以左手或右手推擋電梯門兩側的感應板,阻止電梯關上,妨害告訴人搭乘電梯上樓,時間也長達2分鐘,並非數秒之短暫時間,告訴人也多次表示要上樓及請其他住戶找管理員協助處理,顯見告訴人深感其搭電梯之權利遭被告妨害,被告之行為具有可非難性。

 ㈤又被告除以「幹你娘」三字經辱駡告訴人,還夾雜使用「衝三小」「毋成囝」「假仙」「很秋」「裝B」等各式粗鄙用語,前後長達2分鐘,且針對性明確,且具反覆、持續的恣意情狀,顯非被告習慣用語,亦非因衝動而偶發一次性用詞,故被告具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㈥從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中,被告從未談到要求告訴人下架「張貼的影像」一事,被告對告訴人恫稱「還是我要找叫人來處理你」後,接著是說「不然要給恁爸揍嗎」,而且除了提到要與告訴人輸贏外,也提到「還是要比錢,還是要比人」,故從被告言詞的上下文判斷,被告顯然是對告訴人要施加以暴力,而非要與告訴人「口頭評理」。

 ㈦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A05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妨害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05條之恐嚇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強制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細故產生爭執,不思以合法手段解決,竟於社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樓梯門口,阻攔告訴人上樓,妨害告訴人乘坐電梯之自由離去權利,同時出言辱駡及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不僅難堪,且心生畏懼;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態度不良,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雖有妨害告訴人搭乘電梯之權利,但僅持續2分鐘,時間尚屬短暫,影響告訴人之自由法益未達嚴重程度,及被告於本院所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