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22號原告 洪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春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康春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