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963號原告全球小客車租賃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韻華 訴訟代理人 黃明治 被告 張佑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610號),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28日以line通訊軟體要求原告提供自同年3月14日至同年3月18日的服務,並約定1日租車等費用為8,000元。被告於同年3月13日轉帳8,000元後,迄今尚未收到尾款32,000元及司機住宿費1,000元、停車費700元。原告於108年3月27日、3月29日催告被告應於同年3月29日15時前付清33,700元,被告均未置理。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仲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