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16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趙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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