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869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
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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